成武县:某企业质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尺度当地营商环境让人堪忧
前言:一座城市活力大小、发展动能是否强劲,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最具有说服力。而企业的发展,不仅与企业的管理上的水准有关,很大程度还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营商环境。全国范围内,很多地方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实行温情执法,为企业做好服务,为改善当地营商环境锦上添花。
2022年1月,菏泽市成武县重点项目某实验小学建设工程,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采购了山东阳谷恒昌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昌电缆公司)的部分电缆产品,双方签订了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有采购的电缆型号,及约定厂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施工图纸,并且在组织生产时购买方可以随时到厂区对产品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进行监造、监装、监运。
合同签订后,恒昌电缆公司在备货生产前,公司的技术人员又审阅了购买方的施工图纸,发现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型号与施工图纸不符。于是就通过微信和购买方进行了积极沟通。
由于本项目是成武县的重点项目,需要在开学时具备验收条件,工期非常紧,再进行合同的签订审批会影响整个工程。恒昌公司因此在合同型号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将产品的用料变更成了符合图纸要求的性能。二者的价格和性能相比较,变更后的产品价格应该更高、性能更好,对此,产品订购方非常满意。然而,成武县市场监管局的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便将所有的建材全部查封,对电缆查封的理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
后来在连续交涉半年的时间里,企业和监管局都到省级检测机构就进行了鉴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以产品标明的YGY型号鉴定,检测的指标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为ST7标准,结论是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企业委托按照性能更好的细分MDZN--YJY型号鉴定,检测的指标聚烯烃检测标准为ST8标准,结论是产品质量合格!
根据国家标准GB/T12706--2020的标准E.1.2,YJY型号是指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或聚烯烃护套电力电缆,也就是说YJY型号电缆护套可以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原料,也可以用聚烯烃原料。而传统的标注方式MDZN--YJY型号是聚烯烃原料护套。但是标注YJY型号也是符合GB/T12706--2020国家标准的。
同为产品原材料的聚烯烃要比聚乙烯价格高很多,聚烯烃的阻燃性能更好,更适合学校工程。恒昌电缆公司是在拿价格更高、性能更好的优质电缆替换由于业务疏忽而型号约定错误的产品,这是优秀的企业品质,怎么在成武县就成了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市场违法行为了呢?
成武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对实施工程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文书,除了电线电缆,还有地板砖等其他财物。可是通过各种鉴定后,又改变案由为“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恒昌电缆公司在总共只有半张A4大小的产品合格证在最下面印有一行“山东优质品牌”“中国人民保险承保企业”“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一企业一技术创新企业”、“山东知名品牌”等企业称号、荣誉,其中“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是针对某个产品的,不是针对企业的。
企业得知产品合格证对荣誉称号存在表达不准确的地方,表示这是企业管理不细致的地方,不应该表述不清楚,这绝对不是虚构事实、虚假宣传。这些称号是用6号字体印制,哪怕是站在跟前,不仔细认都看不到是什么内容,甚至于办案人员拿在手里,不摘下眼镜都认不出什么字体、什么内容,不会有什么宣传功效。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容解释果断处罚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谓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局认定恒昌电缆公司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谓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中的第二条: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处罚。
根据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所谓的虚假和引人误解,均建立在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等基础上,而恒昌电缆公司在产品附送的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实的,没有任何的虚假、虚构、不真实信息存在。不存在“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监局指出问题所在后,恒昌电缆公司迅速整改,不到十天的时间就整改完毕。
经过多次交涉,两次听证争辩,最终以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没收电缆1433米,罚款54万余元。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 “三个一律取消”: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来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更要建立健全相应地执法适用细则体系,能罚、敢罚、慎罚,解决好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全力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只有把执法尺度的精准审慎和法治温度的高效贴近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法治规范和市场自律为市场主体运行提供宽松空间,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内涵和宗旨要义,才能为当地营商环境的改善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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