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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验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29 作者: 聚四氟乙烯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省厅开发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验测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检验测试管理系统”),决定即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电脑端和移动端,所有用户均使用闽政通用户(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用户)登录,登录方式分别如下:

  通过以下地址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工平台,或直接访问以下网址:(登录方式详见附件1)。

  通过以下地址登录:“闽政通App”首页-全部-部门-省住建厅-建设工程监管。

  工程检测管理系统的用户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每类用户均分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由所在单位(企业)管理员添加并分配权限(创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的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管理员按以下方式创建:

  (一)主管部门用户。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员由省厅统一维护。

  (二)企业用户。供全省检验测试的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含实验室)和施工公司实验室使用,企业管理员在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指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注册的法人用户)初次登录工程检验测试管理系统时自动创建。

  (一)预拌混凝土管理子系统。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原材料使用前在系统上进行进厂登记、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前进行生产信息等相关信息登记,并在每批次(一个批次对应一个生产流水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开始、结束后1个小时内分别在工程检验测试管理系统移动端进行告知;系统将根据登记的生产信息为每批次预拌混凝土自动分配生产流水号(二维码)。有使用ERP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也可采用ERP与系统对接的方式来进行上述信息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操作方法及ERP与系统对接方式等系统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预拌混凝土进入房屋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地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需方提供生产流水号(二维码),2022年4月1日起,未能提供生产流水号(二维码)的,需方应拒绝接收预拌混凝土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

  (二)检试验管理子系统。检验测试的机构和施工公司(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出具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指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1中的4个专项检测+1个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下同)时,应同时向系统上传相应检测报告及有关信息,上传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二维码和电子签章(或加盖印章后再人工上传)。上传检测报告和有关信息可采用检测业务软件与系统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或者登录系统24小时内人工上传的方式,检测机构和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任一方式。检测业务软件与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详见附件3,登录系统人工上传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操作方法等系统使用说明详见附件4。

  对检测机构和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房建市政工程检验测试报告,有关责任主体应核查纸质检测报告是否有二维码,并通过在工程检测管理系统移动端上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核查纸质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与系统上检测报告一致。2022年4月1日起,对没有二维码或者纸质检测报告内容与系统上检测报告不一致的,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

  (三)基桩检测管理子系统。基桩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开展基桩(含复合地基增强体)静载、高应变、钻芯法、声波透射、低应变等检测时,应在工程检测管理系统及其移动端上登记、告知相关信息,使用说明详见附件5,登记告知要求详见附件6。

  基桩检测机构在开展基桩静载、钻芯法、高应变、声波透射、低应变等检测时均应按要求在系统上登记、告知。发现未按要求登记、告知或登记、告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应检测机构改正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约谈检测机构或通报相关情况,存在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要求予以严肃处理。2022年4月1日起,若单位工程承载力检测未告知的基桩数量占本单位工程承载力检测总数量的1/3以上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倾斜等监测直至稳定为止。

  (一)提高认识。利用信息化技术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有效手段。省厅已安排到各地组织开展工程检测管理系统应用培训,并制作演示教学视频(可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的操作手册处下载),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宣贯,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职责,提高认识,全力推动各有关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企业实验室使用工程检测管理系统,并对上传的检测报告和登记、告知的信息负责,确保真实性。

  (二)加强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利用系统加强监管,强化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工程检测(含基桩检测)的抽查抽测,对发现的问题应严格处理。

  1.对房建市政工程混凝土开展监督抽查时,若发现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没有生产流水号(二维码),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混凝土主要受力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检测,同时核查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问题。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监督抽查时,应结合生产流水号(二维码)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的投料数据是否符合配合比要求,并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处理。

  2. 对房建市政工程开展监督抽查时,应对抽查到的检测机构和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房建市政工程检测报告进行核查,若发现检测报告没有二维码或者纸质检测报告内容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上检测报告不一致的,应进一步核查是不是虚假检测报告,并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处理。

  3.各级主管部门应利用工程检测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桩检测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虚假检测,抽查的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采用静载、钻芯法、高应变检测基桩承载力且检测数量大于5根(含5根)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应至少飞行抽查1根正在试验的基桩检测情况;(2)对在本辖区开展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主管部门每半年应至少飞行抽查1次基桩检测情况。对以不合理价格承接检验测试业务的基桩检验测试的机构实施差异化重点监管。

  本系统操作咨询和使用意见、建议请按系统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开发单位相关人员,监管业务咨询请按“系统--资料下载--监督机构业务咨询电话汇总”公布的联系电话联系当地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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