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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安徽省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淮市监田处分〔2024〕93号

发布时间: 2024-04-23 作者: 聚四氟乙烯薄膜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转自12315渠道告发,告发人称“淮南市兰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对网站上所售产品声称“产品认证ISO9002”,但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渠道并未查询到相关有用信息,涉嫌虚伪宣扬,简单损坏商场公平竞争环境。产品信息网页是。”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田东商场监管所办公室对上述告发进行了现场核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告发内容,并打开了被告发产品地点网页,网页显现的一款“超细特软四氟绕包线”产品概况-产品特点的描绘中有:产品认证ISO9002。当事人承认上述网页是其公司发布。除执法人员王*兰、葛*外,还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伴随查看。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伪广告的行为立案查询。

  经查明,当事人未获得ISO9002认证,其出产的线缆运用聚四氟乙烯绝缘,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绘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范围内。上述广告当事人自2023年5月23日发布于1688渠道,到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7日现场核对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135.8元人民币。

  根据三、现场查看相片八张、广告页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伪广告现实;

  根据四、商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体系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伪广告现实;

  根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运营主体资格及身份;

  根据六、当事人1688订单一份、订单页面截图一份、上架产品总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伪广告的费用;

  根据六、当事人出产线缆的原材料的查验陈说两份,证明当事人出产的线缆系运用聚四氟乙烯绝缘;

  根据八、国家企业信息信誉公示体系查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初度违法的现实。

  本案未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不行移交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奉告书》(淮市监田罚告〔2024〕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说、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诈骗、误导顾客。”之规则,已构成发布虚伪广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检查机关吊销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第(一)项“(一)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损害结果的;”,参照《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306】条第(一)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第1目“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之规则,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07.4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3),或许经过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电子付出体系交纳(交纳方法:请拜访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一致公共付出渠道:)。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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